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72號原告 高梧桐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 律師被告 高銘陽 即祭祀公業 高積祥 管理人
高全得 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信一 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武雄 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清泉 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金銓 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添籌 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太郎 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建發 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國雄 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兼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誠達 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趙立偉 律師複代理人 張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高添壽 」之記載,應更正為「高添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