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八八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折合銀元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