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八八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折合銀元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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