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3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正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5年度偵字第9742、23676號、96年度偵字第16573、21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藍正雄係臺中市○○區○○街○號5樓「通達久有限公司」負責人,於民國94年1月至2月間,經由「詹和常詐欺集團」仲介,連續出售該公司開具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7張予大百唐公司,面額新臺幣(下同)273萬3103元,再由大百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營業成本,因而逃漏稅捐13萬6655元。因認被告藍正雄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藍正雄於103年6月2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特殊記事欄、特殊記事日期欄註記被告上開死亡結果及死亡日期)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廖欣儀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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