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4號原告 鄭啓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松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二、被告詹松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洪雅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