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A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劉順寬 律師被告 劉柏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82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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