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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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12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林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仟伍佰元自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其中叁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
國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
九計算之利息;其中叁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其
中貳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