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7年訴字第49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