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9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拾壹月」及附表編號2關於「有期徒刑6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月」。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事,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義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君倚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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