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08號原告品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勳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複代理人 簡麗君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 律師複代理人 林永勝 律師被告健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善作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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