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3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343號債權人 張珍瑀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白定堂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㈡若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請釋明請求的依據為何。㈢確認約定清償期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廖梅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