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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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
丁○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九三號、九十五年度緩字第一九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貳拾肆個、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黃信賢 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確定,九十六年五月三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對本案扣押之象棋一副、骰子二十四個、新臺幣(下同)二萬零二百元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象棋一副、骰子二十四個、二萬零二百元,均係本案犯罪所用之賭具及賭資,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不論是否為被告所用均應沒收。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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