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繼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繼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繼字第1411號聲請人 凃泰宇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凃木是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街00○0號)於111年8月14日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凃木是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繼承人凃木是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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