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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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家聲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126號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 王強祿 代理人 黃雅萍 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人 黃語馨
黃語菡
黃語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另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前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並由本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74號裁定裁准訴訟救助,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至本案請求即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三人應自本件確定之翌日起,每月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各9,000元部分,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調裁字第64號、111年度家調裁字第75號裁定於主文第一項駁回聲請人甲○○之請求在案,第三項則記載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即反請求相對人甲○○負擔,有前揭相關裁定等附卷可佐,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㈡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所定戊類
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屬定期給付,其期間依國人平均餘命統計推算超過10年,應以10年計算,則核非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計算式:9,000元×3×12月×10年=3,240,000元),按家事事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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