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4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4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462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梁治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揚行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德揚行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波、 林李金花 已死亡,請提出其繼承人之姓名、住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向所屬法院查詢林波、林李金花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提出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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