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9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 告 鐘立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11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