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1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