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禾鑫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淳 訴訟代理人 吳永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康盛機電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106年6月25日│70,715元│JA0000000││││行新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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