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18號
原 告 先鋒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懋圓方大樓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6,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