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929號
原 告 林宇涵
被 告 李富宇
羅川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並定於110年9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
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10年8月30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並將繕本
逕送被告:
本件原告投資所獲紅利有幾次?請說明給付之時間及金額分
別為多少?如獲利金額係匯入原告帳戶,並請提出該帳戶明
細。
三、被告羅川淮、李富宇應110年8月30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
項,並將繕本逕送原告:
本件投資已給付原告幾次紅利?請說明給付之時間及金額分
別為多少?如紅利金額係匯入原告帳戶,並請提出相關轉帳
證明。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