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175號
上 訴 人 陳偉瀚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韓靜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7月1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1,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
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