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113號
原   告  周培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漢杰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337萬7,350元(110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其中原
告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機車損害4萬2,750元部分
,未據繳納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
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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