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温勝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勝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勝舜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聲請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1至2所示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3所示罪刑定應執行刑,僅已執行部分,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
472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又附表各原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部分,均仍應併予執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偽造文書│├────────┼──────────┼──────────┼──────────┤││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30日至101年1│101年6月18日││││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139號│第8139號│第4003、12651號、106│││││年度偵緝字第43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豐簡字第489號│101年度豐簡字第489號│107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日期│101年9月19日│101年9月19日│107年10月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豐簡字第489號│101年度豐簡字第489號│107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判決│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107年10月30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114號(102年執緝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743號)│第5744號││├─────────────────────┤│││編號1、2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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