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33號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聲再字第933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9年度聲再字第933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本院109年度裁字第151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4月9日寄存送達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祥和郵局,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帥嘉寶
法官王碧芳法官鍾啟煌法官鄭小康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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