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聲字第1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50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第1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第2項)前項原因及前條第2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3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行政訴訟聲請法官、書記官之迴避準用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0條及第21條所明定。又聲請法官迴避制度,其目的無非在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若該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自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50號訴訟救助案合議庭審判長 陳心弘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麗真法官及李淑貞書記官迴避,惟查該案業經本院於108年9月26日裁定駁回,有本院查詢案件基本資料作業、前案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9、95頁)。是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50號案件既已終結,聲請人猶聲請該案合議庭承審法官及書記官迴避,依上說明,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李君豪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徐偉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