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4號
聲請人 尤秋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榮勳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4號
聲請人 尤秋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榮勳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