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小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宜小字第467號

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尤詩澤

被告 李冠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5,118元,及其中4萬4,716元自民國1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1元之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查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違約金原則上係為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損害,而被告不履行對原告之分期付款契約,已需支付現行民法第205條所定最高週年利率限制16%,原告債權已獲得相當之彌補,故本件原告除本金及約定利息之部分外,另請求自民國1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加計0.043%之違約金,基於衡平之法理,本院認為雙方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應酌減為1元始為適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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