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55號上訴人長安微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品有限公司等間因96年智字第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壹萬捌仟壹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吳貞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