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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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0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75號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固設籍於臺北市萬華區之戶政事務所,惟聲請人向來住居於臺北縣三重市○○○路○○號1樓之2之址,僅一時疏忽,始未將戶籍遷移至現居地,絕非居無定所之人,況被告業於民國98年5月14日主動到庭應訊等為理由聲請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98年7月10日訊問後,認其所犯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於同日裁定予以羈押。而聲請人於偵查中遲遲未到案,拖宕至98年5月14日始到庭應訊,加以同案被告即被告之子 林英哲 偵查中陳稱被告所稱之現居地乃係應召站在臺灣之辦公室,伊亦無法獲悉被告所在等語,顯見上揭情事迄今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復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法定停止羈押事由,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葉力旗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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