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淨重0.214公克)。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6月5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3139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前述案件扣得第二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214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439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憑,上開扣押物既係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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