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5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經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更正告甲○○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為甲基安非他命(因被告之尿液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見97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卷第47頁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並補充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0年3月24日戒治期滿,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8月13日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183號不起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緝字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4年3月28日執行完畢;又扣案之吸食器壹只,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物。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被告曾有如前述之施用毒品前科,並於94年3月28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故意犯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竟不知悔改,猶不能斷絕毒癮而再度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惟其施用毒品僅屬自殘行為,對於他人之法益尚無直接之侵害,及其犯後偵查中即坦承犯行(見97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卷第18、4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警方於97年4月22日22時許查獲被告時,同時扣案之吸食器1只,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物(見97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卷第17頁),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俊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被告甲○○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縣新店市○○路○○巷○號3樓現居臺北市○○區○○○路○○巷○○號
4樓2B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4月18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2610號提起公訴,於96年3月15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簡上字第411號判決確定,竟不知悔改,於97年4月22日,在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2B室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同日22時,在臺北市○○○○○路○○巷○○號4樓2B室,盤檢查獲,並扣得吸食器1組。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甲○○之供述│坦承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事實│││││├──┼──────────────┼─────────────────┤│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被告有施用第2級安非他命類藥物之事│││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實。│││││├──┼──────────────┼─────────────────┤│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被告5年內再犯施用第2級毒品之事實。│││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毒偵字第││││2610號起訴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411號判決││├──┼──────────────┼─────────────────┤│四│扣案吸食器1組及台灣尖端先進│佐證被告確有施用第2級毒品事實。│││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檢察官邱舜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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