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九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朱茵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捌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仟玖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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