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971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共同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8日│96年8月18日│96年10月28日18│96年9月30日│96年9月8日││民國)│為警查獲前1日│為警查獲前3日│時30分許為警採│││││之某時│之某時│尿時回溯26小時│││││(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內之某時│││││「96年8月17日│「96年8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96年10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及案號│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594號│毒偵字第6594號│毒偵字第944號│偵字第26419號│偵字第2467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後││院│院│院│院│院││事├──┼───────┼───────┼───────┼───────┼───────┤│實│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審││3868號│3868號│823號│4771號│3901號││├──┼───────┼───────┼───────┼───────┼───────┤││判決│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97年5月23日│97年6月30日│97年5月1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定││院│院│院│院│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3868號│3868號│823號│4771號│3901號││├──┼───────┼───────┼───────┼───────┼───────┤││確定│97年6月23日│97年6月23日│97年6月26日│97年8月8日│97年10月6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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