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65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武士刀壹把(含刀鞘),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補充:扣案之武士刀1把(含刀鞘),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指之武士刀,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2頁),係屬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王鵬勝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