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黃吉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並經法院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堪認其主張屬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