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執行羈押,再因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同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卓俊杰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