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4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數量貳點貳柒陸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1、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員警於民國98年4月1日晚上10時25分許,在嘉義縣溪口鄉疊溪村下員林台1線南下252.5公里處查獲被告甲○○、乙○○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毒品部分業已另行不起訴處分),並扣 得渠 等共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淨重2.2763公克(驗餘數量)。
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甲○○、乙○○前因遭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毒聲字第135、13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均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98年度毒偵字第572、57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顆粒3包,經鑑定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數量:3包2.2763公克之事實,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8年4月27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0672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573號偵查卷宗第16頁)。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2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