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7113號債權人時尚風閣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