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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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乙○○
之十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3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9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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