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21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指定辯護人楊隆源律師被告乙○○男3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主文本案(即本院93年度訴字第621號案件)與本院92年度訴字第618號案件,合併調查證據程序及合併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即本院93年度訴字第621號案件)被告甲○○涉犯貪污等罪嫌、被告乙○○涉犯詐欺等罪嫌,經起訴認與本院另案(即本院92年度訴字第618號案件)被告 連志成 、馬億嵐、 林阿媚 等人為共犯關係,爰依首揭之規定,就上開二案件,合併調查證據程序及合併辯論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彭淑苑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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