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4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楷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艾雅 間本院110年度婚字第141號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而損害賠償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不服之金額為79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38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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