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255號抗告人即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所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具保人乙○○因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97年7月11日入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未收到該案開庭通知,沒入保證金不合法,特此提起抗告云云。
三、經查: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因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經依法傳拘未獲,倘未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無效果前,不得逕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參照司法院70年10月28(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諭知交保一萬元,而由抗告人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免於羈押,有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乙紙在卷可參,嗣被告甲○○因所涉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原審依被告之住所:台北縣新莊市○○街○○巷○弄○號3樓及同址3之2號傳喚,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原審復查詢被告戶籍、在監在押等資料後,於97年
7月16日再簽發拘票指派警員前往被告上開住所拘提,因被告未居住該處而未獲,此有本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查詢、原審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稽。嗣原審固另函通知抗告人應於97年10月14日帶同被告到庭,惟於97年9月29日寄至抗告人上揭戶籍地址,乃寄存送達等情,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原審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參,然查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7年7月12日即入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迄今,上開通知書顯未合法送達予抗告人知悉,自無從協力查尋、促請被告出庭應訊,原審逕予沒入其保證金,其程序尚難謂屬完備,是抗告人執此抗告,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俟原審完備上開程序後,再為妥適之處置。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朱光仁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