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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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8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 律師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7,630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先位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兩造所定系爭買賣契約,因其買賣價金為1,230萬元,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0萬元,加計先位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已付價金370萬元,則原告先位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600萬元。而原告備位訴之聲明則係請求被告給付370萬元,是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70萬元。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以上開先、備位訴之聲明而為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價額最高者即先位訴之聲明定之,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2,800元,原告僅繳納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11萬5,1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