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5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65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君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