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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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董台生 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姚宜姈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劉德明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王秋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1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其名下有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996股、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一輛,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行照影本在卷足憑。
至聲請人雖有前開投資,但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變價不易;再參酌前開機車之車籍資料,該車出廠年月係93年1月,其車齡已逾9年以上,足認所剩殘餘價值無幾,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債務人前開財產表示意見,債權人均同意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2年2月2日雄院高101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69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且前開財產即便變價,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規定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之情形,是以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蔣開屏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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