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聲字第20號
法定代理人 甘景春
相 對 人 劉鼎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債權讓與證明書所示意思表示為
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寶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前於
民國98年9月1日將其對於相對人劉鼎威之債權讓與聲請人
寶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
對人,惟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已被遷至桃園縣楊梅市戶政事務
所,致無法送達該通知函,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
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審核聲請人所提出卷附戶
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足認相
對人之戶籍地址已被遷至桃園縣楊梅市戶政事務所,而有應
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