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1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林正義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視同上訴人 劉李秀金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杜鎧兆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陳冠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圖,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有記載「A」、「b」及「c」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李育任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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