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4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孟畏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起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萬柒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