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34號聲請人 奚淑芳 律師關係人 簡森榮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 簡劉淡 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台幣陸仟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02年度監宣字第8號家事裁定選任為簡劉淡之程序監理人,經與關係人簡森榮當面會談並審酌文件,又逐一電話訪談簡劉淡其他六名子女後,已於民國102年3月13日提出建議報告書,為此,請求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新台幣(下同)6,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之建議收費金額及卷附程序監理人之報酬計算表,暨關係人簡森榮亦表示對此請求金額無意見,認聲請人聲請之酬金6,000元,尚屬合理,應予准許。監護人簡森榮應於7日內向本院預納。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