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小字第92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豐小字第92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蔡宜恭
被   告  楊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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