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儷薾附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收受贓物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1項│第2項││、第3款│││││││├───────┼───────────┼───────────┼───────────┼───────────┤│犯罪日期│94年7月3日│94年7月3日│94年9月27日│94年5月17日│││││││├───────┼───────────┼───────────┼───────────┼───────────┤│偵查機關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767號│94年度毒偵字第1767號│94年度偵字第5277號│94年度偵字第58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0號│94年度訴字第730號│95年度簡字第402號│95年度易字第176號│├───────┼───────────┼───────────┼───────────┼───────────┤│判決日期│94年10月26日│94年10月26日│95年3月29日│95年6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94年11月14日│94年11月14日│95年5月8日│95年8月7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或罰│有期徒刑7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金額│││││││││││├───────┼───────────┴───────────┴───────────┴───────────┤│附註│此四刑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1434號定應執行刑為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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